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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风险管理是个薄弱环节
作者:四川省信用网时间:2013/8/7 11:35:52阅读:5691次
对我国来说,无论是当前积极应对金融危机,还是保障经济社会持续科学发展,都必须大力加强信用风险管理体系的建设。我国信用风险管理的现状向我们提出了一个严肃而重大的问题,那就是信用风险管理是我国经济工作的一个薄弱环节,必须下决心补上这块“短板”。为此,要把它作为一项系统工程,统筹考虑、多管齐下 引发此次国际金融海啸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信用风险管理严重缺失。对我国来说,无论是当前积极应对金融危机,还是保障经济社会持续科学发展,都必须大力加强信用风险管理体系的建设。
信用风险,是指经济交往中权利人和义务人之间,由于一方违约或犯罪,给对方乃至社会公众造成的经济损失风险。信用交易越发达的国家,信用风险问题就越是突出和严重。我国在计划经济年代,这个问题并不突出;随着实行市场经济,尤其是逐步融入全球经济,信用交易规模连年扩大并渐渐成为交易的主要方式,信用风险也日趋增大。
信用风险管理缺失 导致经济损失严重 统计表明,近两年我国企业因信用风险管理缺失导致的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高达6000亿元左右,相当于全国财政收入的十分之一。其中,因逃避债务造成的损失约1800亿元;由于产品质量低劣或制假售假造成的各种损失2000亿元。在经济活动中,不守信用的行为比比皆是,商品以次充好、以假冒真,企业“三角债”一再重演,造假账、骗税漏税屡禁不止,挪用专项贷款、侵占知识产权时有发生。
分析原因,一是社会信用风险管理体系建设明显滞后,一方面尚未建立起作为信用体系基础的信用记录,另一方面企业信用评估很不规范,评估机构的资质参差不齐,信用管理呈现多头格局。由于监管不系统、相互不通气,没有完整记录和历史记录,信息不透明,缺乏统一有效的管理体系和机制,实际监管效果并不理想。 二是法律环境尚待进一步完善。目前,有关社会信用规范的法律条文散见于多种法律文本,如《民法通则》、《合同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它们当中都有关于诚实守信的法律原则,《刑法》中也有对诈骗等犯罪行为处以刑罚的规定;但现有的这些条文并不足以对各种失信行为形成强有力的法律规范和约束;我们在信用方面的立法总体滞后。
加快制定法律 完善征信制度 我国信用风险管理的现状向我们提出了一个严肃而重大的问题,那就是信用风险管理是我国经济工作的一个薄弱环节,必须下决心补上这块“短板”。为此,要把它作为一项系统工程,统筹考虑、多管齐下。 第一,加快信用管理法律法规的制定。信用法律环境的确立,能够使政府和信用管理专业机构对征信数据的收集,做到真实、快速、完整、连续、合法、公开获取。可以考虑先出台《公平信用报告法》,为信用行业的管理定下基本制度框架,以促进这个行业规范起步和运作。 第二,完善征信制度,加快信用数据库的建立。目前,我国各种信用数据分散在各个部门和机构中,许多信息相对封闭,开放程度低,跨系统、跨行业的征信数据采集更是困难重重,这样的现状必须改变。政府应出台政策或制度法规,要求各信用中介机构注重自身信用数据库建设,政府部门也要加快和完善信用数据库建设,并积极创造条件使数据库的信息资源实现社会共享。对于不讲信用的企业或个人,应在数据库内亮出“黑名单”,向社会公开,让其为不守信用付出沉重代价。
规范信用中介机构 加快管理人才培养 第三,促进信用中介机构的建立和规范。我国信用中介机构刚刚起步,有些还在试点,从发展的眼光看,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信用风险管理将广泛地应用于各个行业、各个企业,因此从现在起,在加快信用中介机构建立的过程中,要制定相关制度约束和保障它们客观、公正、独立、规范的开展相关工作。 第四,政府应强化对信用行业的管理和监督。美国等发达国家的信用风险管理体系比较先进,尚且还存在“信用评级机构缺乏自律”等问题,助长了金融危机的爆发,我们要引以为戒,监管不可松懈。 第五,加快信用管理人才的培养。当前我国的信用管理行业人才奇缺,建议在有条件的大专院校开设信用管理课程,同时对正在从事和即将从事这项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
信用风险管理在我国是一项全新的工作,需要政府和全社会的共同重视。我国经济工作的这个薄弱环节能不能迅速有效地克服,事关科学发展大计。文章来源:网易博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