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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名经济学家董辅礽:关於建立信用体系

作者:四川省信用网时间:2013/8/7 11:40:10阅读:6316次

由於信用有不同的含义,人们对信用有不同的理解,在讨论建立信用体系时,首先应明确信用体系的内涵。

信用首先是人们在为人处事中,在各种社会交往中,必须遵守的一种道德规范,行为准则。这就是,必须诚实、守信。作为一种道德规范、行为准则,信用是任何社会、任何行业、任何人在为人处事中都不可缺少的,因而也是任何社会都提倡的,奉行的。我们通常讲的信用就是这种含义的信用。

其次,信用不仅仅是指上述道德规范、行为准则,还有更为广泛的内涵,形成了信用关系。信用交易的产生,不仅便利了市场交易,而且节约了交易费用,从而促进了经济的发展。但与此同时信用交易也增加了市场交易的风险。无论是买方不付款,或无力付款,或不能按期付款,还是卖方交不了货,或不按时交货,或不按约定的品种、品质、数量交货,市场就无法正常运行,市场的交易链条就会中断,交易费用就会增加,并造成交易有关方面的损失。信用交易越发达,信用交易可能发生的风险也越大。

信用体系内涵

为了适应信用交易发展的需要和防范信用交易的风险,在市场经济中逐渐发展和形成了一套信用体系。它大体包括以下的内容:

⑴它是各市场主体必须遵守的市场的基本规则和法律规范。在市场经济中,信用不仅仅是一种道德规范和一般意义上的行为准则,更是市场经济的一项基本规则。因为,市场经济是靠竞争来配置资源的,市场经济要能正常地运行,得以优化资源的配置,就要有公平竞争的规则,以规范参与市场活动的各个主体的行为,要求他们遵守这些规则,这些规则保障着公平竞争。在这些规则中最基本最核心的就是遵守信用,即诚实、守信。我国自古以来,在商业中一向奉行「货真价实」、「童叟无欺」、「诚信为本」的信用规则。市场经济越发展,信用关系越复杂,市场活动中的各种经济关系(如买卖关系、借贷关系、租赁关系、雇佣关系、信托关系等等)都要靠信用来维系,由此产生了制定了一套各市场主体必须遵守的信用规则和与此相适应的法律规范,以约束和强制各市场主体的行为。如果市场经济关系的各方或者其中的某一方不遵守信用,破坏了约定,也就是破坏了市场的规则,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这是信用体系的一个重要内容。

⑵适应信用交易发展的需要,产生了便利信用交易的各种工具和手段。例如,银行信贷、各种票据和支付凭证、信用卡、信用证等。随着信用交易的发展,各种信用交易的工具和手段越来越多,越来越复杂。在建立信用体系中,发展和开发各种信用工具和手段是一个重要的方面。

⑶为适应信用交易的需要,要求为信用交易提供各种服务,由此产生了各种信用中介服务机构,其中有:

为信用交易提供信贷和各种支付凭证、信用证等的金融中介机构,如银行和各种非银行金融机构。

为对交易各方提供客户的资信信息服务的徵信机构。举例而言,银行在给客户提供贷款时,或者企业向客户供货时,为防止贷款、收款的风险,需要了解客户的资信情况,固然银行、企业自己需要了解客户的资信情况,但都由自己去收集客户的信息不仅很难,而且成本高,由此产生了专门提供资信信息服务的机构。

为对交易各方提供有关市场主体、各种有价证券等的信用状况服务的信用评级机构。

为获取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信贷提供担保服务的机构。

由信用交易活动衍生出来的,为信用交易提供服务的其他机构,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等。

以上各方面都是信用体系的组成部分,这里可能还没有包括信用体系的内涵的全部。

建立信用体系刻不容缓

为适应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规范运行的需要,建立一整套信用体系,已刻不容缓。从目前的情况看,我国的信用体系远未全面建立,更谈不上完善,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其中有些方面还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如银行、各种信用工具),有些方面才刚刚起步(如徵信、担保等)。这里只想就其中几个问题来谈一谈。

首先是建立信用服务机构自身的行为规范问题。银行、各种非银行金融机构、徵信机构、信用评级机构、会计审计机构等是为维系市场信用关系、为信用交易提供服务的,它们自身首先也要遵守诚实、守信的规则,否则信用交易非但不能正常进行,而且信用关系会遭到破坏,会使市场的经济无法运行。在这方面有些问题相当严重。例如,信用评级机构在市场经济中是不可缺少的中介服务机构。它要对市场交易的一些主体,特别是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上市公司发行的证券(如股票、债券)等的信用状况作出公正的评级,使与这些市场主体发生业务关系的其他市场主体、证券投资者了解这些业务往来和投资的风险大小,从而作出相应的决策。因此,信用评级机构在进行信用评级时自己必须遵守诚实、守信的规则。但是,实际上有些信用评级机构违背了这种规则。最近,揭露的虚报赢利的一家上市公司之所以能欺骗广大的投资者,是与审核其会计报表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共同作弊分不开的,它的虚假审结论,误导了投资者,给他们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在建立信用体系中,如不解决信用中介服务机构本身的信用问题,即使建立了一系列这样的中介服务机构也并不能保证我国的市场经济能正常地运作。  其次,我国的信用服务的不配套,已成为在建立信用体系中需要抓紧解决的问题。举例来说,为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国有商业银行成立了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的部门。这是很好的,对解决中小企业的贷款难的问题有帮助。但是,仅仅让国有大银行向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服务仍有其困难。其中一个困难是,国有大银行与中小企业的联系少,在给它们提供贷款时难以取得这些企业的资信信息,如果由银行自己去调查这些企业的资信,成本很高。同时,中小企业要求银行给予的贷款的数额一般都相当小,大银行在审查要求贷款的项目的可行性和评估贷款的风险时所需的费用则与大企业要求大笔贷款的费用少不了多少,做这类小额贷款,国有大银行可能会亏损,因此它们没有多大的积极性去开展对中小企业的贷款。如果能允许开办一些民营的中小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创办一些提供企业资信信息的公司,中小企业获得贷款的问题就较容易解决。民营的中小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大多是地方性的,它们贴近当地的中小企业,容易了解它们的情况包括其资信情况,而且由这些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向中小企业提供贷款不仅经营成本低,而且贷款的风险容易控制,再加上一些徵信机构的信用信息服务,中小企业的贷款问题就较容易解决。

政府规范市场主导

还有,建立信用体系应主要应依靠市场还是依靠政府?这是需要明确的。在由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的改革中政府无疑要发挥重要作用。在建立信用体系中也是如此。在这方面政府的推动、规范、监督、服务的作用是不可替代的,特别是在建立信用体系的初期。例如,国际经贸委推动在全国建立信用担保体系,就是一项重要的很有意义的工作。当然,在建立信用体系中,市场应该发挥主要的作用,如果企图由政府代替市场去建立信用体系是不行的,会产生许多不良后果,会成为有些人又一个寻租的对象,人情担保、关系担保,就会产生,就会孳生腐败,而且,由於是政府投资的,没有强的预算约束,这类公司经营不善,还会把亏损转嫁到政府财政。在意大利就有过失败的教训。即使国家与企业共同出资建立担保公司也只能作为建立担保体系初期的一种推动,因为,日后这类公司将面临改制的困难。在我国现有国有企业的改革已经困难不小,没有必要再去建立许许多多国有的或国家控股的、参股的担保公司。企业间的互助担保可以提倡、推动,但不易发展。担保公司应该由民间来办,即办民营的商业性的担保公司。这类担保公司是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而产生的,是按照市场经济的方式运作的,公司以赢利为目的,出资者承担盈亏的风险,因此民营的担保公司一般地说在作担保时会很慎重,即使出现了经营的亏损,也不会损害国家的利益。发展这类商业性的民营担保公司应该是方向。政府可以起促进作用。目前在一些地方已经办了一些商业性的民营担保公司,据我的有限的了解,它们经营得不错,只是刚成立不久,业务的拓展受到一些障碍,还盈利不多。但只要政府给予一些政策支持,解除其拓展业务的一些障碍,它们会获得快速发展。

以往政府曾办过或挂靠过一些信用中介服务机构。以后要求它们与政府脱钩,这是很正确的。有些脱钩了,有些则明脱暗不脱。由政府办信用服务机构,或让这类机构挂靠在政府机构,不可取。例如,曾经有一些信用评级机构是政府支持办的,挂靠在政府,这些机构依靠这种特殊的地位招揽生意,它们为了招揽更多的生意给客户的信用一律评为AAA级。由於是政府支持办的、挂靠在政府,利用了政府的威信,这些机构的虚假评级的危害性很大。各类信用服务机构,原则上应由民间来办,还没有与政府脱钩的,都应经过改造,与政府完全脱钩。这样信用体系才能建立,建立后才能规范运作。

维护法治公平竞争  以市场为主建立信用体系,由民间来办各类信用服务构,会不会出问题?这是许多人担心的,更是政府担心的。在市场还不规范和完善的情况下,这种担心不是毫无根据的。例如,会不会有人设置圈套,办一个担保公司,同时以其提供担保的客户的名义,或者与其提供担保的客户相勾结,骗取银行贷款,卷款而逃。会不会有些民营信用评级机构为了赚钱给客户的信用评以不当的高等级,或者民营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客户的财务状况出具虚假报告,等等。这类情况都可能发生。但随着市场的经济发展,随着市场经济的法制的完善,这类情况会减少,那些违反市场规则的信用服务机构迟早会遭淘汰。不能因为可能发生这类问题,而不依靠市场去建立信用体系,反而由政府去建立信用体系,由政府去办信用服务机构。政府的责任是加强法制建设,监督法律的实施,维护市场的秩序。

在建立信用体系中,会遇到政府的行政垄断——行业垄断和地区垄断所设置的障碍。这种行政垄断是借助政府的行政权力来建立和维持的。信用体系要能正常发挥作用,促进市场经济的规范运行,必须使用信用体系能按市场的规则来运作,这就是必须在信用服务机构间开展公平竞争,只有在公平竞争中,信用体系的活动才能适应市场经济对它的要求。以信用评级来说,那些能公正评级的信用评级公司不仅有一套科学的评级方法和评级标准,而且能客观地评级,使其评级结果符合评级对象的真实信用状况。只有这样的评级机构才能取得社会的信任,才能有越来越多的生意。而另一些不规范运作的、不讲信用的评级公司,其评级的结果与客户的真实信用情况相差甚远,它们自身就会失去信用,在市场竞争的作用下,一定会被淘汰。会计师事务所同样如此。这就是为什麽想到国外证券市场上市的公司要找国外著名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公司财务状况的报告,虽然要给很高的费用,但能获得国外投资者的信任。在我国,由於行政垄断的原因,在信用服务的市场上,还不能开展公平的竞争,如一些地区政府规定只能由当地的信用服务机构给当地的公司提供信用服务,采取各种办法限制和阻挡外地的信用服务机构进入当地市场。结果是,那些服务规范、服务质量好、信用好的信用服务机构无法在各地发展业务,而那些不讲信用、服务质量差的信用服务机构却得以生存和发展,市场无法将其淘汰,从而造成信用服务市场的无序和混乱。为建立信用体系,规范政府的行为,保障市场的公平竞争,破除各级政府设置的行政垄断是不容忽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