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信用网-致力于打造高标准的信用征信体系,专业评估企业信用,公司注册,代理记账,公司注销等企业一站式服务平台!

网站公告: 单位信用评级需提供下列资料      1.单位三合一营工商局注册的业执照、机构在民政部门颁发的登记证书复印件、扫描件或照片;     2.单位近三年或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信用建设当前位置:首页 > 信用建设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纲要(2008—2012年)的通知

作者:四川省信用网时间:2013/8/7 13:59:48阅读:3094次

川办发[2008]56号 二○○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四川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纲要(2008—2012年)》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四川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纲要(2008—2012年)  社会信用体系是现代市场经济的重要制度安排,是改善和优化发展环境的前提条件,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选择。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精神,进一步加快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步伐,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优化发展环境,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信用四川”、“和谐四川”的要求,制定本纲要。

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为统领,坚持以形成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市场为导向、法律为保障的现代社会信用制度为目标,以政府信用建设为表率、企业信用及各类社会组织信用建设为重点、个人信用建设为基础,以培育市场化运作的现代信用服务企业为支撑,充分发挥政府推动和引导信用,有重点有步骤地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树立“作用四川”的良好形象,促进四川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

1.统筹规划、有序推进。社会信用体系是一项系统工程,应从全局着眼,统筹规划,全面部署,协调推进,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形成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合力。坚持整体推进与重点突破相结合,以健全信贷、纳税、合同履约、产品质量的信用记录为重点,在行业信用建设、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和信用服务业培育3个领域实现突破,最终建成体系完整、分工明确、运行高效、监管有力的社会信用体系。

2.政府推动、市场运作。充分发挥政府的组织、引导、推动和示范信用,切实履行健全信用法律法规、整合资源、培育和监管市场的职能,营造公平竞争的社会信用环境。按照“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和谐社会管理格局和公平竞争的原则,开放和培育信用服务市场,鼓励和支持具有公信力的信用服务机构依法独立、公正、自主经营。

3.完善法规、严格监管。把法规制度建设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全过程,确保信用信息的采集、披露、使用和监管依法进行。理顺监管体制,明确监管责任,严格市场准入,依法规范信用服务行为和市场秩序,促进信用服务市场健康发展。  

4.有序开放、维护安全。明确规定信用信息开放的对象、程序和范围,依法逐步有序开放,妥善处理好信息公开与依法保护个人隐私、企业商业秘密和国家信息安全的关系,做到既有利于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又切实维护国家信息安全,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目标任务。

1.总体目标。用5年左右的时间在四川基本建立健全信用制度、信用标准和相关法规,建立和完善信用服务与信用监管平台,信用服务初具规模,形成我省社会信用体系的基本框架和运行机制,全社会诚信意识明显增强,失信行为得到有效遏制,“讲诚信、守信用”的社会氛围逐步形成,市场经济秩序进一步规范,发展环境进一步改善和优化。

2.阶段目标任务。

(1)基础建设阶段(2008—2009年)。

2008年的目标任务:制定四川省《企业信用信息目录》;各成员单位建立准确、及时的信息提交和更新机制,向征信系统提交的信用信息数量与通过门户网站、媒体公示公告的信息数量基本一致;企业基础信息数据入库率达到90%,成员单位必报信息提交数据成功比对入库率达到60%;建立《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工作目标考核办法》,将数据提交工作纳入各部门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

2009年的目标任务: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建立政务公开长效机制,保障政府信息发布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完善行业信用记录,探索建立和完善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机制;完善全省统一的企业信用征信平台,信用信息征集范围逐步扩大到其他营利性组织、各类社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推进人民银行“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建立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开展依托现有公民身份证号码和人口基础信息数据资源,搭建个人一般社会信用信息征信系统的调研和论证工作,提出建设方案和意见;确定重点政府部门试点应用企业信用征信系统数据平台,在日常监管活动中对企业的信用状况进行监管;优化升级“四川企业信用网”,打造全新“四川信用网”,构建集中的公共信用信息开放和服务平台;开展《四川省个人信用征信管理办法》、《四川省信用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等规章立法调研,争取2009年出台;推进信用标准化体系建设;制定社会诚信教育宣传和培养信用服务人才方案;成员单位向征信系统提交的提示、警示信息等与本部门年度统计数据基本一致;企业基础信息数据入库率达到95%,成员单位必报信息提交数据成功比对入库率达到70%。

(2)全面推进阶段(2010—2011年)。

2010年的目标任务:初步形成以信用信息征集、信用服务行业监管为主要内容的政策法规体系;进一步完善行业信用信息记录,各类社会组织信用信息数据库基本建立。省级各行政管理部门、公共服务机构和行业组织向信用征信系统提交、更新信用信息实现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企业基础信息数据入库率达到100%,各成员单位信息数据入库率达到80%,必报信息提交数据成功比对入库率达到85%;实现成员单位信用信息共享和联动监管,基本形成互联互动的守信受益和失信惩戒机制;个人一般社会信用信息征信系统完成重点大中型企业高管人员、各类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信息等信息的归集;制订全省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评价指标、评价标准、评估规程及信用报告的内容和格式。

2011年的目标任务:各成员单位信息数据入库率达到95%,必报信息提交数据成功比对入库率达到90%以上;进一步完善个人一般社会信用信息征信系统建设,重点涉信人群信用信息数据库基本建立;守信受益,失信惩戒联动机制发挥有效信用。失信行为受到制约和惩戒,守信行为受到尊重保护并从中得到利益;基本形成层次多样、业务各有侧重、差异化竞争的信用服务机构群体;探索开展《四川省社会信用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的立法调研,进一步规范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原则、内容和管理体系。

(3)巩固提升阶段(2012年)。加强薄弱环节,进一步理顺关系,形成体系完整、分工明确、运行高效、监管有力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运行机制;各成员单位信息数据入库率达到100%,必报信息提交数据成功比对入库率达到95%以上;企业征信数据平台全面应用,实现各部门之间信用信息动态交换和开放共享;个人一般社会信用信息征信系统形成指标完整的数据库;积极推动各个征信系统的协调配合,实现各系统依法互联互通;形成比较完备的信用法规体系,比较成熟、规范运作的信用服务市场,有效的社会联防机制。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工作重点

(一)建立和完善地方性信用法规规章,提供制度保障。按照遵守法律、应用优先的原则抓紧制定重点法规规章,为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供保障。一是制定《四川省个人信用征信管理办法》,明确信用信息的采集途径、主体资格、披露方式、使用范围、监督管理及相关法律责任,严格规范个人信用信息的征集与披露行为。二是制定《四川省信用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明确信用服务机构的市场准入、退出条件和运营规则、从业人员资格以及信息失真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规范信用服务机构的经营行为。三是根据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际,及时补充、修订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不相适应的管理条款和规定,同时逐步研究制定市场主体信用监管、信用评级、失信惩戒等相关方面的配套法规和规章,不断完善信用法规体系。

(二)建立和完善信用信息征信系统。合理整合利用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行业和各类社会组织等的相关信用信息,构建全省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

1.建立全省统一的企业信用征信平台。征集、整合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行使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公用事业单位、行业组织等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收集和产生的企业及各类社会组织相关信用信息,构建企业和各类社会组织信用基础数据库和信息交换平台。

2.建立以公民身份证号码和人口基础信息数据资源为基础的个人一般社会信用信息征信平台。以重点涉信人员为突破口,逐步征集、整合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行使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公用事业单位、行业组织等所掌握的个人具有准入要求的职业经历和评价、专业技术人员考试违规信息,个人受到的行政处罚信息、执业人员惩戒信息、公用事业缴费信息、社会保障、欠账赖账、破产及司法记录等信息,构建个人一般社会信用信息数据库和信息交换平台。

3.建立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以人民银行“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为切入点,进一步健全证券业、保险业及外汇管理的信用管理系统,加强金融部门的协调与合作,依据金融业征信标准建立包括银行、证券、保险和外汇管理的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

(三)建立社会公共信用信息开放和服务平台。整合利用各单位的信息平台和网络,建立“四川信用网”站,开辟政府信用、企业及社会组织信用和个人信用三大服务子平台,构建统一的公共信用信息开放和服务平台,依法向社会公众和市场主体提供服务。

(四)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分类开放、使用和管理制度,有序开放数据库。一是按照部门共享、授权使用的分级管理要求,依法为政府各部门、司法机关、金融监管部门等提供信用信息服务,实现信用信息在政府监管等领域的全面应用。二是在信用信息采集、加工和使用过程中加强信息安全的技术保障,建立信用信息安全的内控制度、查询授权制度、纠错制度和问责制度,依法保护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三是依照法律法规及规定向人民银行“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开放企业和个人相关信用信息,为其采集非银行信息提供支持和服务。四是依法逐步提高信用信息的市场开放度,依法无偿向市场主体和个人提供自身客观公正的原始数据信息。可采取政府定价,有偿服务的方式依法向有资质的信用服务企业提供客观公正的原始数据信息。五是积极探索人民银行“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与我省信用征信系统的信息共享范围和方式,探索建立有效衔接和信用信息共享交换机制,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逐步实现信用信息共享交换。

信用信息平台涉及公民信息,要严格加以规范管理,严格依法行政。

(五)加强四大信用主体建设。

1.加强政府信用建设。一是建立诚信政府。以建立法治、高效、廉洁的政府为目标,规范政府自身行为,树立诚信政府形象。二是建立责任政府。建立和完善约束机制和责任机制,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强化政府公共服务意识,提高政府为社会服务的质量和水平,建设信守承诺、廉洁公正、务实高效的服务型机关,提高政府的公信力。三是建立透明政府。推进政务公开,构建权力阳光运行机制,规范权力运行流程,增强行政行为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建立重大决策民意调查听证、专家咨询论证和政府会商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四是建立电子政务政府。进一步加强电子政务建设,利用政府网站等多种途径面向全社会及时发布政府规章、办事制度和政务信息,畅通基层和群众对政府工作发表意见和建议的渠道,强化群众对政府的监督。

2.加强企业信用建设。一是进一步健全企业信用信息披露制度。努力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和诚实守信的经营氛围。二是鼓励、支持企业加强信用管理。建立内部信用管理制度,完善自身及交易方信用档案,增强防范与控制信用风险的能力。  三是加强企业诚信教育。提高企业法人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信用素质,推动以诚信经营为核心的企业信用文化建设,增强诚实信用的自觉性。四是激发企业信用需求。引导企业在市场交易中使用信用服务产品,提升企业的社会信用形象和市场竞争力。五是推动企业信用自律。行业协会要切实履行职责,建立有效的信用服务机制,加强信用管理交流,依法记录和曝光致使行业形象受损的企业失信行为。

3.加强各类社会组织信用建设。一是完善依法、按章程开展活动的自律机制。指导各类社会组织严格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二是强化社会责任。建立各类社会组织公共责任机制,全面推行服务承诺制。三是建立公开、透明的信息披露制度。督促各类社会组织及时公布年度工作报告,鼓励各类社会组织主动将重大活动,接受的捐赠、资助、用途使用及财务状况等重要信息向社会披露,接受社会的查询、监督。四是建立健全财务制度。积极推进《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贯彻落实,确保其非营利性。五是规范各类社会组织的行为。  建立各类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开制度和信用评估标准,建立诚信档案。六是充分发挥媒体的监督信用,促进各类社会组织社会公信力的提高。

4.加强个人信用建设。一是以法律法规为保障,以道德文化为约束,以个人信用征信系统平台为切入点,提高个人信用水平。二是以改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为目标,在农村开展诚信建设,探索建立农户基本信用档案。三是提高公民的信用素质,大力弘扬诚信为本、重约守规等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增强公民维护信用的自觉性,规范自身行为。四是建立依法推进、科学管理、信息权威的个人信用管理模式,建立个人征信评估、风险预警、风险管理的个人信用制度,使信用成为个人的“经济身份证”。

(六)建立四个体系,全面推进社会信用建设。

1.建立信用标准化体系。依据实用性、通用性、兼容性和开放性的原则,以主体标识、指标内容、数据格式、信息分类、技术编码和安全保密等为主要内容建立征信技术标准体系。同时根据商业市场和资本市场对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的需要,  研究制订全省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记录标准、企业和个人信用等级标准、信用评估标准、评估规程及信用报告的内容和格式,建立企业、各类社会组织和个人信用评价标准体系。

2.建立信用服务中介体系。按照“完善法规、特许经营、市场运作、专业服务、  有序开放”的原则,发展壮大信用服务行业。一是充分发挥政府规划、指导、组织、协调和服务作用,创造有利于信用服务企业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鼓励有实力、有资源的社会机构和市场主体投资信用服务。二是征信系统要与信用服务相分离,不得借助掌握的信息资源进入信用服务市场参与市场经营。三是培育和发展层次多样、种类齐全、功能互补、依法经营、有市场公信力的信用服务企业,满足全社会多层次、多样化、专业化的信用服务需求。四是支持具有较高执业资质和道德水准的信用服务企业依法自主收集、整理、加工、提供信用信息,依法开展资信调查、资信评估、信用担保、信用管理咨询、商账追收、信用保理保险和国际保理等综合业务。五是推动组建信用行业协会组织,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信用,促进信用服务业的发展和优化,培育和打造一批真正体现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和品格的社会信用管理服务企业。

3.建立信用监管体系。一是加强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管。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要建立健全信用分类监管制度,加大重点领域的执法力度,依法查处各类失信行为,并将处理结果记入其信用信息。二是建立信息快速传递机制。突出纳税、合同履约、产品质量、信贷、诉讼等方面的信用记录,建立健全信用信息交换机制、预警机制和披露机制,形成互联互动的监管网络和对失信者的联防联惩。三是加强对信用服务机构的监管。建立包括市场准入、从业人员执业资格认定、执业规则、违规惩戒及监管等内容的法规或规章,规范执业行为。依法严厉打击非法中介机构和违法、违规中介活动,防止非法采集和滥用信用信息。

4.建立信用奖惩体系。一是健全失信惩戒机制。对失信行为,通过行政性惩戒、  司法性惩戒、市场性惩戒以及失信信息的广泛传播形成社会性惩戒,形成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被动”的社会联防机制。二是完善守信受益机制。对信用记录良好的企业、各类社会组织或个人,政府有关部门给予政策性鼓励,金融、商业和社会服务机构可在授信额度、付款方式等金融服务和有关社会服务方面给予优惠或便利。三是积极探索建立信用修复机制。对信用记录出现瑕疵的企业、各类社会组织和个人,允许其在有关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的帮助下,通过主动纠正违法失信行为等措施恢复信用,提前解除失信行为公示和市场禁入等限制。

(七)加强行业信用建设,完善行业信用记录。各行业主管部门是本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责任主体。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完善本行业信用监督管理系统,广泛收集和及时处理监管对象身份和经营、服务行为的信用信息,建立行业或部门内部共享数据库;建立行业信用等级分类管理制度,结合部门特点和管理要求,依据监管对象的信用状况实行分类管理;建立行业信用信息公开制度,保证各类信用信息及时记录,并依法向省统一征信系统提交在履行公务过程中收集或产生的有关信用信息,实现信用基础信息共享。加强对行业信用信息公开的监督管理工作,加大对信用信息提交、披露、更新的监督考核。

三、主要措施  各级、各部门要坚持统筹规划、有序推进,政府推动、市场运作,完善法规、严格监管,有序开放、维护安全的原则,加快立法步伐,提高立法质量,大力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树立“信用四川”的良好形象,为推进“两个加快”打造良好环境。

(一)切实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组织领导。省政府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厅(局)际联席会议负责统筹协调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按照各单位的职责分工和具体业务范畴,将任务分解落实到各单位、各部门,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二)充分发挥政府在信用建设中的主导和示范信用。各级政府部门要按照决策科学、监督有力、服务周到、行为规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言而有信、言行一致的标准,大力加强政府信用建设,不断提高政府公信力,带动全社会的信用建设。要加强公务员诚信考核,完善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和评议考核制度,并将公务员信用状况作为提拔任用和评优的重要条件。

(三)加强现代社会信用有关理论与应用研究。联合高等院校、研究机构、专业协会、信用服务机构等围绕信用理论、信用管理、信用技术、信用政策等内容开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相关理论和应用研究,积极推动研究成果的应用转化,为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供理论与方法支持和指导。

(四)大力培养信用专业人才。按照国家职业资格认证制度的要求,对信用服务从业人员实施资质认证。大力开展信用管理职业教育,面向社会培养各级信用专业人才,重点解决行业管理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信用人才不足问题。鼓励具备条件的高等院校开设信用管理专业,培养高层次信用专业人才。

(五)积极培育信用服务市场需求。一是各地方行政机关、公用事业单位、行业管理机构、行业组织及其工作部门要对信用产品的使用作出制度性安排,在登记注册、行政许可、资质认定、政府采购、财政支持、项目审批、土地出让、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投标、大宗交易、合资合作、评优评先、提拔任用干部、公务员管理等领域都要依法查询人民银行“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省信用征信系统中企业、各类社会组织和个人的信用报告,并逐步扩大信用报告的使用范围。二是引导和鼓励企事业单位在商品采购、产品销售、签订合同、项目承包、对外投资合作、招投标等商业活动及高管人员招聘中使用信用产品和服务。三是加快推行中小企业信用评级、担保、贷款一体化,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

(六)加大信用工作宣传教育力度。要把加强信用宣传教育摆在信用建设的重要位置,组织开展诚信建设舆论宣传、职业道德教育、普法教育和信用基础知识普及活动,大力推动信用乡(镇)、信用村和信用户的创评活动,开展“诚信兴商”宣传,努力营造“诚信为本、操守为重”的良好社会风尚。要发挥新闻媒体的引导和监督信用,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新闻媒体加大对信用工作的宣传,弘扬诚信正气,增强信用意识和信用观念,倡导诚实守信的社会道德,形成有效的社会自律机制和道德评判机制。

(七)建立健全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督查和考核制度。各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行使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公用事业单位、行业组织等要按照《信用信息目录》确定的内容和要求及时向征信系统提交相关信用信息,并负责更新。联席会议办公室要会同相关部门督促各部门建立信用信息收集、整合、提交和及时更新的工作机制。省政府把此项工作列入省级单位和部门的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内容。

(八)建立信用体系建设保障机制。各级政府及部门要加大人力、财力和物力投入,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顺利推进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