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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约还贷款 购房人成被告

作者:四川省信用网时间:2013/8/7 17:39:37阅读:3559次

不按约还贷款 购房人成被告未办理抵押登记开发商被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房贷纠纷,购房人翟某被判归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客站支行本金及利息近27.6万元和相关罚息、复利,顺天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2001年11月23日,西客站支行与翟某签订《个人购房借款合同》,西客站支行向翟某发放个人住房贷款34万元,翟某每月等额归还本息额为2354.21元,贷款期限为20年。顺天通公司自愿为翟某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责任范围为贷款本金、包括复利在内的利息、罚息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担保期限为借款人不履行债务之日起两年。

翟某仅履行了部分还款义务,至2008年6月30日,其连续逾期4期,累计逾期42期。2008年3月14日,西客站支行于向翟某发出《提前还款函》,要求其在收到该函之日起3日内付清全部借款本金289712.01元,利息(包括复利、罚息)28492.18元,但是翟某没有全部履行该还款义务。

西客站支行将翟某和顺天通公司告上法庭。至起诉时,翟某尚欠银行本金269877.56元,利息6057元。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个人购房借款合同》约定,借款人翟某连续三个付款期或在本合同期内累计六个付款期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时,西客站支行有权宣布贷款合同提前到期,并向借款人和保证人发出《提前还款函》,要求翟某在《提前还款函》规定的期限内清偿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因此,对于西客站支行要求翟某提前偿还借款本金269877.56元、贷款利息6057元以及至实际还清全部贷款本息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和复利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认为,截至庭审结束时,翟某所购房屋的抵押登记手续尚未办理,尚处于保证担保期限内,因此顺天通公司应当对翟某偿还贷款本金、利息、复利及罚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顺天通公司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翟某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