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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住宅与房地产业协会关于印发《成都市房地产行业信用等级评定规范》

作者:四川省信用网时间:2013/8/9 16:30:09阅读:3070次

各会员单位,房地产相关单位:

为加强成都市房地产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房地产行业信用行为,构建诚实守

信的市场环境,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成都市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及《成都市房地产行业信用评估管理细则》等规定,现将我会制定的《成都市房地产行业信用等级评定规范》、《成都市房地产行业信用激励与惩戒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我会秘书处联系。

特此通知。

附件1:《成都市房地产行业信用等级评定规范》

附件2:《成都市房地产行业信用激励与惩戒意见》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附件1 成都市房地产行业信用等级评定规范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成都市房地产行业信用评估活动及营造诚实守信、严格自律的市场环境,根据《成都市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成都市房地产行业信用评估管理细则》和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房地产行业协会会员的行业信用评估。

第三条 信用评估机构一般按本规范实行定量与定性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对房地产行业协会会员等行业信用评估对象进行信用等级评定。

第四条 进入我市房地产行业信用评估机构名录的,应当建立以下工作制度:

(一)信用评估程序细则;

(二)信用评估方法、现场调研、信息征集规范;

(三)信用评估从业人员执业规范和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四)信用评估报告准则;

(五)评估结果公示、公告制度;

(六)跟踪评估及复评制度;

(七)避免利益冲突的回避制度;

(八)自身风险防范制度;

(九)违约率检验制度;

(十) 业务信息保密、档案保管、查阅制度;

(十一)行业监管组织要求的其他制度。

第五条 依据信用评估对象的资质或资格、人员素质、经营或执业状况和市房产管理部门信用办所记信用分值等情况,经综合评价,根据综合得分高低将房地产行业的信用等级分为三等七级,即:AAA、AA、A、BBB、BB、B、C。综合评分在95分以上(含95分)的为AAA级,表示信用极好;综合评分在90分~94分(含90分)的为AA级,表示信用优良;综合评分在85分~89分(含85分)的为A级,表示信用较好;综合评分在80分~84分(含80分)的为BBB级,表示信用一般;综合评分在75分~79分(含75分)的为BB级,表示信用欠佳;综合评分在70分~74分(含70分)的为B级,表示信用较差;综合评分在70分以下的为C级,表示信用不合格。

第六条 成都市房地产行业信用等级的最高级为AAA级,对申请的信用等级,经评定未达到申请标准的,则按评定结果定级。

信用等级的有效期自行业协会认定之日起一年有效。

第七条 信用评估对象达到以下硬件标准的可以自行申报信用等级评估:

(一)AAA级

1、有固定名称和服务场所且面积不小于50平方米;

2、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上;

3、有10名以上取得相关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

4、专业技术人员占机构人员总数的70%以上;

5、坚持台帐制度,报表及时、准确,实行计算机管理、发布、展示各种信息,合同规范,按规定合理收费,无违法违章行为;

6、以房地产相关服务为主营业务;

7、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8、按规定交纳税费;

9、市房产管理部门信用办所记信用分值在95分以上(含95分)。 (二)AA级

1、有固定名称和服务场所且面积不小于30平方米;

2、注册资本30万元以上;

3、有6名以上取得相关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

4、专业技术人员占机构人员总数的60%以上;

5、坚持台帐制度,报表及时、准确,实行计算机管理、发布、展示各种信息,合同规范,按规定合理收费,无违法违章行为;

6、以房地产相关服务为主营业务;

7、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8、按规定交纳税费;

9、市房产管理部门信用办所记信用分值在90分以上(含90分)。 (三)A级

1、有固定名称和服务场所;

2、注册资本10万元以上;

3、有4名以上取得相关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

4、专业技术人员占机构人员总数的50%以上;

5、坚持台帐制度,报表及时、准确,实行计算机管理、发布、展示各种信息,合同规范,按规定合理收费,无违法违章行为;

6、以房地产相关服务为主营业务;

7、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8、按规定交纳税费;

9、市房产管理部门信用办所记信用分值在85分以上(含85分)。

第八条 信用评估机构在对企业的信用等级进行评定时,应掌握下列等级控制标准:

(一)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信用等级不能被评为A级及以上:

1、被行业协会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

2、连续二年企业经营亏损的;

3、近二年内被税务机关处罚的;

4、近二年被主管部门依法认定年检不合格的;

5、近二年内因产品或服务质量被有关部门处罚的;

6、法定代表人被判刑出狱未满一年的;

7、未制订本企业相应的管理制度,或对重点要害部位未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或对发现的安全隐患未能及时整改的;

8、其他依规定不能被评为A级的情形。

(二)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信用等级不能被评为AA级及以上:

1、近三年有非客观原因造成合同违约的;

2、近三年法定代表人有违法犯罪记录,或职工违法率超过千分之十、犯罪率超过千分之三的;

3、近二年有欺骗消费者行为被相关部门记录的;

4、近二年有拖欠职工工资的;

5、近二年有逾期贷款及欠息的;

6、近一年企业内部发生影响社会政治、治安稳定的群体性事件的;

7、近一年单位内部发生火灾、爆炸等治安灾害事故的;

8、近一年内因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

9、其他依规定不能被评为AA级的情形。

(三)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信用等级不能被评为AAA级:

1、近三年有知识产权、商业秘密侵权责任事件的;

2、近三年平均资产负债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的;

3、近三年有一年经营亏损的;

4、近三年被有关机关认定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

5、净资产等于或小于注册资本的;

 6、有环境污染,治理未达标的;

7、其他依规定不能被评为AAA级的情形。 第九条 信用等级发生变化时,信用评估机构、信用评估对象应及时向行业协会提出申请,行业协会应当依规定及时办理相应的手续。

(一)升级时,收回旧证,发给新证;

(二)降级时,应自调整之日起30日内向其送达《成都市房地产行业信用等级调整通知书》,发给新的等级证书,同时收回原级别的证书、奖牌。

第十条 房地产行业信用等级的评定工作每年一次,并于每年12月31日前发布。

第十一条 信用评估对象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行业协会取消该信用评估对象信用等级称号,同时收回证书、奖牌,并通过公众媒体等途径向社会公布,同时报相关主管部门,提请将其作为提示信息记入信用信息数据库:

(一)向信用评估机构提供虚假信用信息的;

(二)在评估过程中隐瞒事实的;

(三)阻碍信用评估机构调查、审核的;

(四)与信用评估机构合谋篡改评估资料歪曲评估结果的;

(五)拒绝或者阻碍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信用评估质量检查的;

(六)违反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 信用评估对象被行业协会取消信用等级称号的,信用评估机构可在三年内不受理其信用评估申请。

第十二条 信用评估机构及从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将提请相关主管部门作为警示信息记入信用信息数据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一)通过不正当手段、途径采集信用评估对象信用信息的;

(二)擅自修改、杜撰信用评估对象信用信息的;

(三)披露未经证实或虚假的信用评估对象信用信息的;

 (四)违反信用评估规范,改变信用评估对象信用等级的;

 (五)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文件、报告和资料的;

(六)拒绝或者阻碍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信用评估质量检查的;

(七)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 对非房地产行业协会会员进行的信用等级评定,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成都住宅与房地产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范自2007年2月1日起实施。

附件2 成都市房地产行业信用激励与惩戒意见

第一条 为建立遵守诺言、实践成约的房地产行业诚信机制,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根据《成都市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和本会章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对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激励、惩戒应当坚持公正、客观、标准统一的原则。

第三条 行业协会对其公布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下列信用等级,实行相应的信用激励与惩戒:

信用等级为AAA、AA、A级的,实行信用激励;

信用等级为BBB、BB、B级的,实行信用警示;

信用等级为C级的,实行信用惩戒。

第四条 行业协会实施以下信用激励措施:

(一)在相关公众媒体上予以重点报道或定期公示表彰;

(二)推荐守信企业及其守信从业人员优先参与房地产相关经营服务活动;

(三)公布经行业协会复核的信用评估结果,为社会提供相关信用参考;

(四)在行业内,同等条件下有优先竞标权;

(五)对守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优先提供学习、交流、培训的信息与机会;

(六)推荐守信企业和守信从业人员参加相关评选、表彰活动。

(七)在争取项目、竞标摘牌、市场准入、资质升级、经营增项等方面,行业协会可为其出具诚信等级的证明文件;

 (八) 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协会章程、行业自律机制等采取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五条 在成都市房地产行业信用记分周期内,累计减分达到20分以上的企业或从业人员,行业协会将其列为信用警示对象;累计减分达到25分以上的企业或从业人员,行业协会将其列入严重失信名单。

第六条 行业协会可对列为信用警示对象的,实施以下信用警示:

(一)建立行业失信警示制度,对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失信行为发出信用警示书,并报告主管部门;

(二)不推荐评优奖励,不提供相关服务优惠;

(三)视情节严重在相关媒体上予以公示;

(四)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协会章程、行业自律机制等采取的其他警示措施。

第七条 行业协会可对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实施以下信用惩戒:

(一)对其发出信用严重失信告知书,并及时报告相关主管部门;

(二)对纳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相关责任人员的信息,一并公示;

(三)不授予或者建议撤销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相关负责人、从业人员有关荣誉或称号;

(四)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协会章程、行业自律机制等采取的其他惩戒措施。 第八条 行业协会可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列入严重失信名单,并予以公示:

(一)信用等级为C级的;

(二)连续两年受到行业协会信用警示的;

(三)业务活动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受到刑事处罚,或一年内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或经有关管理部门责令整改但拒不整改的;

(四)拖欠工程款三千万元以上,或拖欠工程款五百万元以上三千万元以下且拖欠时间在二年以上,或二年内拖欠工程款五百万元以上的次数累计三次以上的;

(五)因严重失信行为造成重大损害或其他严重后果的。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相关负责人、从业人员名单的公示期,一般不低于三年。

第九条 信用激励对象在信用等级有效期内,经查证属实有信用警示行为的,行业协会予以下列处理:

(一)通报批评;

(二)撤消其信用等级并在网站或其他公众媒体上曝光;

(三)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协会章程、行业自律机制等采取的其他处理措施。 第十条 对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实行信用警示与惩戒时,法律、法规、规章对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相关负责人和从业人员有限制注册登记、行政许可、资质或资格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行业协会受相关主管部门委托,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相关负责人、从业人员进行房地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信用知识培训教育的,应当出示培训教育结果并提供给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行业协会对企业、从业人员实行一定周期内的信用激励、惩戒及警示,随信用等级的改变作相应的变更。

第十三条 对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实行激励、惩戒的周期除明确规定的外,一般为12个月;从当年度的1月1日起计算,每12个月滚动一次。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成都住宅与房地产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7年2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