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信用网-致力于打造高标准的信用征信体系,专业评估企业信用,公司注册,代理记账,公司注销等企业一站式服务平台!

网站公告: 单位信用评级需提供下列资料      1.单位三合一营工商局注册的业执照、机构在民政部门颁发的登记证书复印件、扫描件或照片;     2.单位近三年或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信用新闻当前位置:首页 > 信用新闻

【新规】四川信用惩戒“最严12条”

作者:四川省信用网时间:2016/9/22 17:19:32阅读:3058次

还敢当老赖?考公务员都要受限

继不能乘坐飞机、动车,禁止高消费等成绩措施之外,我省的“老赖”们将面临更多更严的惩戒措施:限制获得相关荣誉,限制出境,在招标投标、项目审批、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准入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等。

近日,四川省执行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推进四川诚信建设的意见》的通知,再度明确我省失信惩戒的内容和范围,堪称“史上最严12条”。

失信惩戒对象

信用惩戒对象为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所有失信被执行人,以及被人民法院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的其他被执行人。

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时,即为被执行人本人;失信被执行人为单位时,还包括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实际控制人。

本次新增措施

联动惩戒单位:省公安厅

具体措施:联动单位将失信惩戒对象信息在本单位管理系统中记载,协助查询反馈身份、护照(含宣布护照作废)信息及车辆财产信息;协助查找下落不明的失信惩戒对象;协助查封、扣押失信惩戒对象名下的车辆;限制失信惩戒对象出境; 

联合惩戒单位: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工商局、省总工会、省妇联、团省委等有关单位部门

具体措施:联动单位将失信惩戒对象信息在本单位管理系统中记载,在本行业、本领域内向单位和个人颁发荣誉证书、嘉奖和表彰等荣誉性称号时,予以重点参考。对已取得的荣誉称号可予撤销。

动惩戒单位: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工商局等有关单位部门

具体措施:联动单位将失信惩戒对象信息在本单位管理系统中记载,对其招标投标,项目审批,政府采购,国有土地出让,资产转让、过户以及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录(聘)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准入等。

联动惩戒单位: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省工商局等有关单位部门

具体措施:联动单位将失信惩戒对象信息在本单位管理系统中记载,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限制其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联动惩戒单位: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等有关单位部门

具体措施:联动单位将失信惩戒对象信息在本单位管理系统中记载,有关单位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人员评职竞级、评先选优,选拔任用等方面予以重点参考。

此前已有措施

联动惩戒单位:省公安厅、四川民航局、四川省机场集团有限公司

具体措施:联动惩戒单位将失信惩戒对象信息在本单位管理系统中记载,禁止其用身份证、护照、通行证等购买机票、乘坐飞机。

联动惩戒单位:成都铁路局

具体措施:联动单位将失信惩戒对象信息在本单位管理系统中记载,禁止其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及其他列车软卧。

联动惩戒单位:省交通运输厅

具体措施:联动单位将失信惩戒对象信息在本单位管理系统中记载,禁止其乘坐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联动惩戒单位: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文化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旅游局、省公积金中心、四川保监局等有关单位部门

具体措施:联动单位将失信惩戒对象信息在本单位管理系统中记载,禁止其购买不动产或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禁止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限制在夜总会、高尔夫球场消费,旅游、度假及送子女就读私立学校等高消费行为;禁止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联动惩戒单位: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四川银监局、四川证监局、四川保监局、工行四川省分行,农行四川省分行,中行四川省分行,建行四川省分行,交行四川省分行,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四川省邮政储蓄银行等有关单位部门

具体措施:联动单位将失信惩戒对象信息在本单位管理系统及相关信息系统中记载,对其办理贷款或信用卡、融资、担保等业务进行限制。

联动惩戒单位: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省工商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等有关单位部门

具体措施:完善机制,强化执行工作宣传,实现当地媒体免费发布人民法院提供的失信惩戒对象信息。失信被执行人是企业的,同时通过四川信用网等平台曝光失信信息。

联动惩戒单位:省委政法委、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等有关单位部门

具体措施:人民法院将涉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妨害公务罪;及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等犯罪行为的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及时审查立案,符合条件的及时侦查。不符合立案条件的,要及时反馈理由;检察机关对符合条件的,应及时批准逮捕和起诉,并对侦查、审判工作实施监督。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审理公诉和自诉案件,依法作出判决。